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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能获得超额赔偿吗?

2000-07-18 来源:光明日报 缪军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夫妇用多年来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因房子周围存有火灾隐患,为避免经济损失,我俩决定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我老伴说,一次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很少有人能得到全额赔偿,不如向多家公司投保,这样,说不定还能得到超额赔偿呢。请问,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能获得超额赔偿吗?

读者:刘惠民

刘惠民读者:

你来信提及的就房屋保险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问题,实际上是重复保险的问题。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法律虽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的行为,但重复保险不能获得超额赔偿。因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重复保险和一次保险的法律后果都是一致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重复投保后,当事人不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各保险人,不会被发现。我们认为事情并非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因为:第一,按照法律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将所有保险人的公司名称和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使他们互相了解,否则,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将成为无效合同;第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需要各种原始证明材料,原始材料仅有一份,不能用复印件,怎么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呢?

总之,投保人将同一家庭财产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是可以的,但要通过重复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不通的。

(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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